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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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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探望权的原因? 时间:2013-01-31 16:1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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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止探望权的法定事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结合司法实践,中止探望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权利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望权,对子女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2.权利人在行使探望权时,有打骂、虐待子女行为,使子女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3.患有严重危害子女健康的传染性疾病的,允许其探望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4.在探望过程有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有犯罪倾向的;

  5.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道德品质不好或自身精神不健康的;

  6.唆使未成年子女敌视对方或对方家庭成员的,怂恿子女犯罪的;

  7.有借机藏匿子女企图或行为的。

  探望方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时,直接抚养方或者子女自己可以到法院要求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探望权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判决。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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