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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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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后对子女的探望权 时间:2013-06-06 15:5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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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对于探望权,您了解多少?下面为您介绍关于探望权。  《婚姻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探望权的以下内容:

  一、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二、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三、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  探望权的中止不是对探望权的实体进行处分,而是暂时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权利,所以称为“中止”而不是“终止”。

  四、探望权的恢复,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

  五、探望的方式。

  六、探望的时间。

  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时间离婚双方可以约定,协商约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于对子女的探望权,双方可以在离婚时对此作出约定,但是双方如果在协议或者诉讼离婚时没有作出处理,那么,作为另一方可以再对探望权重新起诉对探望权作出主张。一方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一方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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