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当事人提出探望权中止行使和恢复行使的权利主张时,不属于一个独立的新的诉讼,而是在履行有关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发生的事情,是执行程序阶段出现的问题。按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就中止探望权问题须以裁定形式作出,关于恢复探望权问题是以通知形式作出。
探望权是《婚姻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实体权利,只要是符合规定情形的父母都应依法享有该项权利,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对此项权利的规定不溯及既往,只能是在规定之后还符合条件的,才可以适用。所以,对这些单独以探望权的行使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其今后探望权的依法行使,人民法院依法应予以受理。
既然法律已经规定探望权的行使可以中止、恢复,那么当事人基于此种理由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是否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新的诉讼对待呢?法律对此未作具体规定。有关中止、恢复行使探望权并不是对探望权进行实质性的处分,对当事人而言也不是探望权最终被剥夺,只是暂时性地加以限制,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当事人仍能依法进行行使。所以,当事人提出探望权中止行使和恢复行使的权利主张时,不属于一个独立的新的诉讼,而是在履行有关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发生的事情,是执行程序阶段出现的问题。按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就中止探望权问题须以裁定形式作出,关于恢复探望权问题是以通知形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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