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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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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中止的主要情况 时间:2012-08-21 16:42 来源:离婚咨询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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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主要为您介绍婚姻咨询中常见的探视权问题,厘清探视权的终止与中止的区别,同时详细列出了主要的探视权中止情形。

    探视权的终止和中止的区别


  人民法院在审理请求中止探视权的案件时,应本着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根据具体的案情作出审慎判决,不得任意中止探视权人的探视权。探望方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时,直接抚养方或者子女自己可以到法院要求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探望权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判决。。应该注意的是,探视权中止不等同于终止,更不是剥夺探视权利。探视权中止只是暂时停止探视,待中止探视权的法定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视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 

    探视权中止的主要情形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在权利人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暂时不能行使探望权的情形。中止探望权的法定事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结合司法实践,中止探望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权利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望权,对子女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2.权利人在行使探望权时,有打骂、虐待子女行为,使子女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3.患有严重危害子女健康的传染性疾病的,允许其探望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4.在探望过程有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有犯罪倾向的;

  5.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道德品质不好或自身精神不健康的;

  6.唆使未成年子女敌视对方或对方家庭成员的,怂恿子女犯罪的;

  7.有借机藏匿子女企图或行为的。

   对于探视权纠纷,会涉及到很多法律程序和答辩需求,建议聘请专业婚姻律师进行咨询,或者让律师为您代理婚姻案件。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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