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行使探视权,真诚地呵护孩子
离异双方处理问题时常常是从个人的情绪出发,而不考虑孩子身心的健康成长。实际上,错误的婚姻可以画上句号,但呵护孩子健康成长的共同责任并没有结束,探视是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一种手段,也是孩子弥补另一半情感缺失的重要途径。孩子是无辜的,无谓的探视纷争只能让他伤得更深,因此我们呼吁离异双方切实担负起父母的责任,合理行使探视权,给他一份完整的父爱和母爱。
引发探视权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非抚养方不合理行使探视权,或不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探视权纠纷。如前文提及的个案,陈峰在探视不成时没有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是采取了将孩子带走的过激行为,导致矛盾激化。除此之外,有的非抚养方违背协议约定强行探视,给抚养方的家庭造成影响,也是引发探视权纠纷的常见情形。
(2)夫妻双方没有认识到探视问题的重要性,没有在离婚当时约定具体、可操作的探视方案,离婚后对如何行使探视权发生争执。
(3)抚养方不合理的拒绝和限制非抚养方行使探视权。离异当事人带着个人情绪处理探视权问题的情形十分常见,有的夫妻情感积怨较深,将拒绝探视作为报复、惩罚对方的武器;有的担心频繁探视会影响其与孩子之间的感情,或影响重新组建的家庭,从而限制对方来探视;有的抚养方对孩子进行错误的教育和引导,使孩子对不直接抚养的父或母感情发生淡漠,导致孩子拒绝接受对方探视;还有的将探视作为要挟对方支付抚养费的条件,当对方无力支付或延迟支付抚养费时就阻挠对方的探视等等。抚养方的不配合是引发探视权纠纷的重要原因。
合理行使探视权,离异双方更须认识到探视对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性,在发生矛盾纠纷时,积极妥善的予以处理。探视对于孩子来说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有健康的家庭关爱才可能有孩子的健康成长,离异双方应设身处地的为孩子着想,互相配合实现有效的探视。如果遇到无法沟通的情况,则要积极寻求妇联、街道等基层组织的帮助,尽量达成妥协,而不是意气用事,激化矛盾。
合理行使探视权,首先离异双方须对探视权建立正确的认识。所谓“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探望、关心未成年子女或与其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它是一项法定权利,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不随子女生活一方可不附任何前提条件享有这一权利。因此,抚养方不能对非抚养方探视孩子附加诸如抚养费之类的任何限制,而应从有利于子女利益的角度出发,合理确定有无探视权和探视次数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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