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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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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终止探望权的情形 时间:2012-12-27 23:1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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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主要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下列情形:
  1、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
  2、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
  3、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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