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家住苏州金夏社区的一对老夫妇,因探望自己孙子被儿子的前妻告上了法院。5月30日,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调解了此案,但也引发出一个问题:孩子父母离婚后,爷爷、奶奶能探望他们的孙子女吗?
老人的儿子三年前离婚,孩子由母亲抚养。
老夫妇天天惦念着小孙子,三天两头去孩子妈妈处看孙子。那时,小孩与妈妈单独住,孩子妈妈表示理解。一年前,孩子的妈妈。为避免新组建的家庭出现矛盾,孩子的妈妈向两位老人表示,今后不要再来她家探望孙子了。老人想不通,双方为探望小孩经常发生争吵。孩子妈妈便以两位老人探望小孩影响她生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两位老人不要再来探望她的孩子。
最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孩子妈妈同意两位老人在双方认可的条件下探望孩子。案件经一番周折至此审结。
孩子父母离婚后,爷爷、奶奶能探望他们的孙子女吗?
支持原告(孩子妈妈)的观点认为:我国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也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被告(孩子祖父母)并非孩子的父母亲,没有法律规定的探望权。所以,原告作为法定监护人向被告提出不再探望孩子的要求,也是为了更好地行使其法定监护权。
支持被告(孩子祖父母)的观点认为: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可以让孩子获得尽可能充分的亲情,不违背设立探望权的立法目的和精神。如果因为父母离婚而断绝他们之间的来往,有悖于中国传统伦理道德和习俗。祖父母和孙子女基于一定身份和血缘而形成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孩子的父母离婚而消除。虽然我国婚姻法没有祖父母探望权的具体规定,但这项权利体现了长辈对子女精神上的关心和爱护,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合乎情理,更符合人性,应该获得法律保护。所以,祖父母的探望权只要不违反民法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序良俗,就可以大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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