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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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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与消失的情况 时间:2012-11-26 16:1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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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望权的行使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见面;

  二、短期生活在一起;

  三、通信、通电话、赠送物品或礼物;

  四、共同进餐

  探望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受限制,也不因未支付无抚养、教育费而消失。探望权应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如果行使探望权有损子女的健康成长,直接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暂时中止探望权的行使,在这种情形消失后,应申请恢复探望权。

  探望权的消失有下列三种情况:

  一、被探望人死亡;

  二、探望权人死亡;

  三、被探望人成年。

  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的,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无权中止这种权利的行使。

  探望权人自动放弃探望权,由此而产生对子女身心健康的影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或子女都有权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探望权人滥用探望权造成子女身心健康的损害,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或子女都有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

(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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