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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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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无效婚姻的法律思考(三) 时间:2014-09-29 22:4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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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婚姻被确认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有:一是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中,明文规定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当事人的结合自始没有婚姻效力,其违法的关系应当予以解除;二是对子女的法律后果,从保护子女利益出发,无效婚姻所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待遇,当事人如不能就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达成协议的,可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三是财产上的法律后果。该条并没有对这一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只是原则上照顾无过错方。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因而不能适用夫妻财产制的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共同生活期间有共同收入和共同财产的,只能依民法中关于财产共有的一般规定处理。

(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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