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一男子因妻子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后,不仅对其拳脚相向,还在8年间4次提起离婚诉讼。律师表示,由于妻子是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特殊人群,一般生存权高于离婚自由权。
夫妻双方本应互相扶持。但家住市区的胡某,却在妻子董某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后,不仅对其拳脚相向,还在8年时间内,先后4次提出离婚诉讼。为维护自己的基本人权——生存权,董某不仅拒不同意离婚,还在扬州剑之兰女律团的帮助下,最终赢得了婚姻保卫战。而对4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胡某而言,是否意味着离婚的自由权利不受法律保护呢?
因婆媳关系不和,儿媳患上精神分裂症
18年前,年轻漂亮的董某,为追逐浪漫的爱情,偷偷与工友胡某领了结婚证。为了这事,她与家人的关系一度陷入了“冷战”。一年后,董某给丈夫胡某诞下一个男婴,这给家庭带来短暂的快乐。但没过多久,漂亮性感的董某,却遭到婆婆顾女士的“否定”。
顾女士认为,儿媳漂亮容易出轨。因受这种心理暗示,顾女士时常为了家庭琐事,与性格内向的董某发生冲突。扬州剑之兰女律团负责人张燕告诉记者,董某居住在婆婆家中,虽然多次受了委屈,但由于婚事没有得到父母的祝福,她只能默默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进而演变成一块“心病”。
2003年2月初的一个上午,因见妻子日益憔悴,整日精神恍惚,胡某将妻子送往医院诊断。经过医院的权威检查,董某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患者,这让胡某痛苦不己。
丈夫暴力威胁妻子,法院下发“训诫书”
听说儿媳患上了精神分裂症,顾女士接二连三地“命令”儿子离婚。为了维护母亲的尊严,同时减轻自己的负担,胡某从2006年7月开始,不断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申请。
2006年7月,不堪生活拖累的胡某向我市基层法院递交了离婚诉讼申请。由于董某拒绝离婚,且生存权难以确保,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法院在受理这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后,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此时,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胡某不仅开始动手殴打和恐吓妻子,还在2007年、2011年两次诉讼申请离婚,这让董某的精神处于崩溃的边缘。考虑到被告人的特殊情况,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我市基层妇联组织,接到董某家人的求助电话以后,随即委派扬州剑之兰女律团,免费帮助董某维权。
第3次诉讼离婚时,为确保董某不再遭受暴力侵袭,张燕要求法官对原告胡某进行“训诫”,并警告胡某不得再向被告施以暴力行为。原来,为迫使妻子同意离婚,胡某不仅联合家人,将患病妻子遗弃家中,还隔三岔五地前往家中,骚扰、殴打和恐吓董某。鉴于这种情况,法院采纳被告代理人提出的申请,即向原告胡某下发“训诫书”。据悉,胡某收到“训诫书”以后,再也不敢对妻子实施暴力了。
“离婚是公民自由权利的一种体现。”为结束痛苦的婚姻,胡某在法院三度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于2013年8月底,再次上诉至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张燕表示,离婚确实是公民自由权利的体现,但在一方生存权难以保障的情况下,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实际意义,却异常重要。因为如今的实际情况是,董某作为弱势群体,一旦与丈夫解除婚姻,就会面临生存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对于董某的凄凉遭遇,不少热心的街坊邻居通过自发联合签名的方式,从道德上“声讨”胡某的暴力行为。同时,董某所在社区经过走访调查,不仅发现被告人遭受原告的暴力威胁,且一旦被判离婚以后,还面临生存危机,为此,社区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
律师说法
生存权高于离婚自由权
“我不想离婚,我想看看我的儿子……”记者昨从妇联获悉,为了慎重起见,近日,市中院开庭审理这起特殊离婚案件以后,最终采信被告代理人的建议,即终审维持原判,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上诉请求。张燕表示,经过8年时间,不愿离婚的董某,最终赢得了婚姻保卫战,这对一个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特殊人群而言,意义重大。
张燕表示,作为被告的代理人,为让法官采信自己的观点,生存权不仅是基本人权,还是第一位的权利。而相比要求离婚的自由权,必须在保障一方生存权以后,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目前,尽管董某的婚姻保卫战已经告一段落,但接踵而至的抚养和后续治疗问题,却令董某以及年迈的双亲倍感痛苦。
为了确保董某的生存权,张燕建议被告人以及家属向胡某追讨抚养费。张燕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而如今,由于双方尚未解除婚姻关系,加之董某生活困难,按照夫妻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董某可以要求丈夫,在能力范围内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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