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无效婚姻的法律思考(二)
时间:2014-09-29 22:4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无效事由消除以后能否宣告无效。
有些无效婚在经过一定时间后,无效事由消除,如本案中,原告起诉时,已达到法定婚龄,法院能否再宣告无效呢?一种意见认为如果无效事由消除以后再宣告婚姻无效,将会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对这种情况,应在司法解释中作出除外规定,即在向有关机关提出婚姻无效时,对无效事由已消除的,不得宣告该婚姻无效,以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另一种意见认为,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即使无效事由消除以后,有关机关也应依法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只要存在所列举的情形的,就应当是无效婚姻,司法解释不能改变法律规定。无效的婚姻,一般情况下,是当事人采用欺骗的手段获得婚姻登记的,对于这种欺骗行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其行为无效。宣告无效即可以惩罚当事人,又可以对社会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宣告无效以后,如无效事由已消除,双方可以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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