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的内幕:搞“假离婚”以达到非法目的现象,已屡见不鲜。
席女士与丈夫结婚15年,原来感情一直很好。1993年男方辞去公职,带上两个人所有的积蓄下海南闯荡,挣来的钱全部寄回家来,经席女士之手存入银行。随着男方事业上的成功,存单上的数额慢慢由四位数变成了五位数、六位数。
次年春节男方回家来,说那边生意上出了麻烦,需要一大笔钱。席女士说那好办,你把家里的存款拿去,先补上这个“窟窿”。可男方又说,万一出了“血”还过不了关,说不定他还得“蹲局子”,连累了老婆孩子,让他于心何忍?不如两人先办个假离婚,过了这一段风头再复婚。
为孩子着想,席女士对丈夫这个提议也爽快地同意了,第二天就同他一同办了离婚手续,还把银行存款悉数取出交给丈夫带走,自己只留下几万块钱的生活费。
丈夫拿上钱走了,谁知这一去就杳无音信。席女士放心不下,特意请了假去探视,到了海南才知道,丈夫已经有了自己的新房子不说,而且又有了年轻漂亮的妻子……。
“假离婚”相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难以共同生活的真离婚,有以下特点:一是“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或虽有争议但经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稍作调解工作即能达成一致协议。“假离婚”的夫妻双方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大多没有争议,但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却陈述不清,往往以性格不合,志趣不一为借口,双方并没有法定情形,即198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中所列举的13种情形。二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通常不作分割。“假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全部归抚育子女的一方,或者作象征性的分割,有的干脆在离婚请求前即协议将全部、大部财产给对方或者直接全部让给子女,并且还打着“照顾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幌子。三是子女抚养没有争议。为了达到“假离婚”的目的,双方当事人对待子女抚养同样不会产生太大的争议。由于“假离婚”的双方对子女抚养费的法律规定不太了解,在办理离婚过程中,往往是抚养子女的一方提出多少,另一方即答应多少,根本不考虑自己的收入,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而协议确定一个不太切合实际的数额,有的甚至以共同财产折抵抚养费用或者协议直接放弃,从而在形式上侵害了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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