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和颜某都是是湖南人,黄某在县城,而颜某在农村。因颜某的父亲只有两个女儿,因此在结婚前颜某提出要求黄某入赘。本来黄某和颜某都是在深圳打工,都是在外租房,入赘没有什么大的影响,黄某也答应了
但是结婚后,颜某提出回老家也只能够住在颜某老家,并要求子女都只能够姓颜而不能够姓黄,这使双方产生矛盾。在第一个孩子出生,黄某也答应姓颜,但是户口要落在自己哪里,认为城镇户口对小孩子将来有利。二颜某的父亲认为如果小孩子的户口落在黄某哪里,那等于他女儿这里没有小孩,坚决不同意。颜某通过关系在黄某未知情的情况下就把小孩子的户口直接落在自己哪里,这使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
在第二个孩子出生的时候,黄某提出必须姓黄,不能够姓颜,这样大家都能够平衡。颜某本来已经同意,但是颜某的父母认为,既然入赘就不存在姓黄的问题,应该姓颜。颜某听了其父母的意见,在没有取得黄某同意的情况下,颜某给小孩子起了名字并直接把小孩子户口落在女方住处。而男方黄某的户口在县城,是城镇户口,而女方颜某的户口是农村的,小孩子的户口全部落在农村。
另外黄某有正常的工作,平时非常忙,而颜某基本没有上班,也没有经济来源,完全靠黄某支撑家庭开支。颜某也把黄某的经济控制非常死,颜某经常出去打麻将,把小孩子给父母带着。黄某对颜某的行为极为生气,觉得无法容忍,口头告知要提起离婚诉讼。
而颜某见黄某要求离婚,马上把财产转移,并比黄某先提起上诉,于2009年2月吧黄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分配财产,要求小孩子的抚养权。
罗律师接受委托后,帮助黄某查找颜某转移财产的线索,并收集颜某不负责任,经常外出打麻将的事实,并把相关的证据提交法院。颜某在开庭前受到黄某提交的证据后,在开庭前两天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事后黄某和颜某达成一致协议离婚。
律师点评:本案件是双方观念上的原因导致矛盾激化,根本的原始是因为女方家里人思想太保守,对小孩子不利。另外就是错误认为先提起诉讼会对自己有利,不明白法院判案关键是看证据,看在什么情况下对小孩子有利。还有就是擅自转移财产有可能导致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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