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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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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问题 时间:2013-01-31 16:2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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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探望权是亲权的延伸,原则上只能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也是如此规定。但考虑到中国的国情,作者认为应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感情需要给予必要的重视。首先,现行《婚姻法》规定祖孙之间为第二位的抚养(赡养)义务,《继承法》也规定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可为代位继承人。如果相互间连接触交流的机会都没有,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有悖立法本意。其次,我国自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如不赋予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定的探望权,有违基本人情,也与我国良好的传统伦理与善良民俗不符。一些专家学者也考虑到这个问题,并提出了解决的途径: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把同祖父母、外祖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作为确定孩子由父或母直接抚养的重要因素;2、在确定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时,考虑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感情需要;3、特殊情况下,有条件地赋予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权利,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是监护人的,或曾与孙子女或外孙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等。

(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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