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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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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探视权纠纷的处理 时间:2012-12-07 17:1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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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来,随着离婚案件的增长,探视权纠纷也日渐增多,有的当事人之间矛盾不断激化,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这就对人民法院妥善处理好有关探视权案件提出了要求。笔者认为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处理探视权纠纷。

  1、审理离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案件时,对双方已经存在的探视权争议一并处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向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政策,让当事人知道父母双方对子女都有探视、监护的权利。调解离婚案件,应将探视协议写进调解协议的一项主要内容。当事人只要未对探视达成一致意见,就应当进行判决。对判决离婚或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应对探视权一并作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探视协议的应将协议内容写进判决主文。无论是调解或判决,都应写依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将探视权具体化,明确探视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旦有关当事人未按调解或判决履行,便于执行。

  2、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或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调解、判决中对探视权未作具体处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探视权,法院应当以探视权纠纷立案受理,经过审理后制作调解书或判决书。

  3、对因探视权纠纷而提起的变更抚养关系诉讼,应注重作好调解工作,只要对探视权纠纷能达成协议,原告放弃变更抚养关系的应准予其撤诉,对探视权纠纷达不成协议的,应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作出判决。判决中应对未与未成年子女生活的一方探视子女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一并作出判决。

(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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