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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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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时间:2013-08-02 09:0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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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院在处理离婚、抚育、解除同居等案件中都没有主动将探视权如何行使作为其中必须处理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确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使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从天赋权转化到负有法律强制力的法定权利。但在离婚、抚育、解除同居等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往往在于共同债权债务的承担,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的归属及抚养费的给付等物质方面的东西,而关于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如何行使一般都不提及,而法院很多法官也还没有树立探视权行使与给付抚养费同等重要的理念。在审理阶段,只要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未提及探视权请求,法院也不作主动处理。

  由于在基层,在农村,老百姓素质不高,往往男女双方做不成夫妻就变成仇人。在夫妻关系解体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将孩子看成自己的私有财产,或报复对方的筹码,不让对方探望子女。于是在离婚后出现探视权的纠纷频繁,而法院在相关判决中对探视权如何行使又未涉及,这就使得另一方要行使探视权,只得另行起诉,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增加了法院的诉讼成本,而且在关于探视权的法律文书生效前另一方依然无法律依据来行使探视权,这其实等于剥夺了另一方在这段期间的法定探视权,也使子女的利益未能得到及时保护。

(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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