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您介绍涉外离婚案件,并附上本案的法院民事调解书,为您了解涉外离婚程序提供进一步的了解。
原、被告出国前均在北京某著名高校读书,系同学关系,期间两人关系密切,2008年7月,原告去美国留学,2008年7月7日,原、被告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7月10日,原告启程赴美国,后被告也到美国纽约大学读书。原、被告出国后,在美国两个不同的城市学习,事实上并未共同生活,双方已很少交往。基于原告父母知悉后表示反对,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提出离婚。
本案原、被告出国前均是北京某著名高校高材生,出国前三天,瞒着父母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过于草率,所以,原告父母知悉后一表示反对,原告就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足以看出原、被告婚姻基础很差。解除婚姻理所当然,但此案解除婚姻的过程却让原告及父母费尽周折,从法律上讲如果双方在国内,此离婚诉讼并不复杂。
但原、被告双方的留学生身份,给国内法院受理、审理带来很多难题,鉴于被告开始不同意离婚,此案仅送达就将近一年时间,后经原告律师沟通,促成原、被告在诉讼中达成离婚协议,案件圆满办结。
附文:本案法院民事调解书
民事调解书
(XXXX)海民初字第XXXX号
原告李某,男,19XX年出生,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学生,住美国宾夕法尼亚州
委托代理人孙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19XX年出生,美国纽约大学学生,住美国纽约伍德赛德区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李某诉称,我与刘某于2008年7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因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离婚。双方没有财产纠纷。
刘某辩称,李某的陈述属实,我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某与刘某离婚。
二、双方没有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李某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XX
审 判 员XX
审 判 员XX
二O 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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