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子女抚养费标准 >
首席律师 丁静 律师
离婚咨询182-176-64000 离婚咨询182-176-64000
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详细]
特别推荐
热点文章
 
离婚时约定生活费情况变化可增加 时间:2013-08-16 09:3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分享到: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随母亲生活,并约定了女儿的生活费。由于当地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女儿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增加给付生活费。近日,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判决父亲每月向女儿增加给付生活费160元。  2006年9月26日,李某的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李某随母亲生活,直至独立生活止,父亲每月支付李某生活费100元,每半年给付一次。李某的教育费及医疗费凭正式票据由父母各半承担。2011年7月,李某因要求增加抚养费问题与父亲发生矛盾,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李某仍在接受高中教育,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每月100元生活费已不足以满足其现在的实际需要和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此李某有权请求父亲增加给付抚养费。

(责任编辑:bianji)
分享到:
上一篇:超生罚款之征收标准  下一篇:抚养费标准按20-30%的是强制吗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