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子女抚养费标准 >
首席律师 丁静 律师
离婚咨询182-176-64000 离婚咨询182-176-64000
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详细]
特别推荐
热点文章
 
夫妻一方生活困难应获得适当补助 时间:2012-09-09 16:29 来源:离婚咨询网 作者:admin
分享到: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应有以下五点:

  1、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过错。

  2、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3、受害人无过错。

  4、有损害事实。

  5、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离婚,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主要包括:

  (1)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2)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3)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帮助的内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居住权、使用权等实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钱。

  经济帮助具有暂时性和单一性,并非在离婚后任何时候出现经济困难都可以提出,只能在离婚时请求,并且这种帮助一般是一次性的。

(责任编辑:bianji)
分享到:
上一篇:抚养费不只是孩子的生活费  下一篇: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机抚养费的给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