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应有以下五点:
1、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过错。
2、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3、受害人无过错。
4、有损害事实。
5、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离婚,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主要包括:
(1)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2)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3)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帮助的内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居住权、使用权等实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钱。
经济帮助具有暂时性和单一性,并非在离婚后任何时候出现经济困难都可以提出,只能在离婚时请求,并且这种帮助一般是一次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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