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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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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依据? 时间:2012-08-07 12:35 来源:www.hy64.cn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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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婚姻律师对于我国婚姻法和其他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总结有以下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第11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 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12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1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离婚法律咨询中心:400-6263-640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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