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婚姻律师在总结多年办理离婚案件中一些相关婚姻法律及司法解释和实务操作中法院的一些实际做法,给各位参考。
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判决或调解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
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当然如果工资超过7000以上的,就不是按比例来支付抚养费的,上海地区一般不超过2000元/月,这么多年只见过一个离婚案件法院支持了
2500元/月,因此很多当事人对这条规定的适用有很多的误解,以为对方不抚养孩子,如果每月收入5万元,就可以要求支付1万-1.5万元每个月抚养费了,这样理解就错了。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1确定。
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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