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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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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要件探讨 时间:2014-03-21 20:3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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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婚姻要件探讨

  摆脱了等级身份桎喾的文明婚姻观都认为,婚姻从本质上来说是当事人之间的私事,婚姻自由是一切婚姻规范的核心原则,法律婚姻观也不例外。

  本来,从自然本质上来说,婚姻是以人的性差别为纽带,以组成家庭、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一种结合,这种结合是以人的感情而不是以其他为基础的。在现代道德规范中,婚姻自由就体现为人们感情的自由结合,没有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感情是道德据以评价婚姻社会妥当性的标准。然而,法律调整的是客观具体的社会关系,感情也许是婚姻社会关系发生的基础,但并不是婚姻关系的客观表现。从技术要求上来说,法律的评价标准必须是客观的、具体的,至少是可以凭籍形诸于外的客观行为加以衡量和证明的。而感情是人们的一种主观内心思想活动,不是客观行为,是极为抽象的概念,不能作为法律的评价标准。实际上,感情根本就不是法律的调整对象,是典型的“法外空间”。现代民法上所谓“精神损害赔偿”,乃是从针对对他人精神造成损害的行为而言的,该制度调整的是人们的行为而不是感情本身。如果仅对他人在思想层面上怀有怨恨。憎恶等不情感,则无论对他人造成怎样的痛苦或伤害,法律都无法、也不应该过问。至于婚姻,法国作家伯特兰---罗素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婚姻是比两个伴侣的快乐更为重要的东西,婚姻是一种制度,这制度通过生育这一事实,成为社会结构的一部分,它的价值远超过夫妻之间的私人感情.可见,感情是婚姻的基础,但只是道德基础,而不是婚姻的法律基础。

  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婚姻是一种典型的双方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其成立的法律基础就是合意。具体到婚姻,就是当事人是否双方结成夫妻、共同生活的合意。法律对婚姻自由在结婚环节的保障就体现为给予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结成夫妻的权利。结婚的合意是法律判断婚姻关系能否成立的普遍标准,至于当事人是不是基于感情而达至合意,法律在应所不问,也无法过问。世界各国立法,大多认为“合意”是婚姻缔结的法律基础。我国新《婚姻法》第五条也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该规定本身就包含了这样一层意思:在法律上,婚姻依当事人合意而不是依感情而产生,当事人是否有感情基础,在所不问。如果将该条规定的这一含义彻底坚持下去,我国新《婚姻法》本来很容易就可以彻底走出长期困扰我们的“感情误区”,可惜最终我国新《婚姻法》还是没有走出这一步。

(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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