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涉外离婚 >
首席律师 丁静 律师
离婚咨询182-176-64000 离婚咨询182-176-64000
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详细]
特别推荐
热点文章
 
不同国籍,如何在我国办理离婚手续 时间:2013-04-18 17:0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分享到:

  如外国一方作为原告在中国起诉离婚,应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在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如中国一方作为原告在中国起诉离婚,如外国一方在中国有固定住所,可在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如外国一方居住在国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应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这种情况,中国一方当事人可在自己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如外国一方当事人能够在中国参加诉讼,可以不用委托代理人,自己直接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但本人也要参加诉讼;如该外国人不能在中国参加诉讼,他应当在中国聘请委托代理人,其授权方式应为特别授权,其委托代理手续及相关资料应当在本国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然后再到中国驻当地的使领馆进行认证。

(责任编辑:bianji)
分享到:
上一篇:涉外离婚诉讼审理期限  下一篇:涉外离婚的法律规定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