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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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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 时间:2014-11-19 22:4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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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对债务人的效力。②《合同法解释》中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代位权行使后,对债务人直接产生拘束力,代位权的结果也直接归属于债务人,使债务人的权利处分权受到影响,债务人不得再为处分,也就是债务人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处分,即不得为抛弃、免除、让与或者其他足以使代位权行使失去效力的行为,否则,债权人还将主张撤销权。对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理论上一般认为债务人无权自由处分。因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为了保全其债权,代位诉讼成立后,便取得了直接诉讼的结果。

  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及行使代位权费用的负担问题。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合同法解释》第21条对此具体化为:“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因此法院可以将该必要费用如差旅费、住宿费等计入债务人向债权人的给付之中,至于代位诉讼的诉讼费用,依据《合同法解释》第19条的规定:“在代位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对于第三人的效力。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无论是自己行使还是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对于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利益均无影响。第三人无论向债权人或债务人履行义务,对其自身来讲都是要履行的,债权人对第三人行使代位权后,第三人取得的对于债务人的抗辩权,可以对抗债权人,如不可抗力,已过诉讼时效等。《合同法解释》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这是司法解释对此明确规定,因此,凡第三人的对抗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均可用以对抗债权人,抗辩权的行使以代位权行使通知债务人后开始。

(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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