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司法解释 >
首席律师 丁静 律师
离婚咨询182-176-64000 离婚咨询182-176-64000
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详细]
特别推荐
热点文章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各派学术争论交锋 时间:2012-09-20 17:55 来源:离婚法律咨询中心 作者:admin
分享到:

  AA制还是共同制的选择?
  在整个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以保护妇孺权益为己任的中国主流婚姻学家们,与最高法院的立场并不一致。他们中甚至有人批评最高法院“造法”,但终究未能撼动最高法院的立场。
 “中国的传统习惯就是同居共财……一个家庭里面怎么能你的、我的分得这么清楚。”清华大学副教授赵晓力在会上说。接受采访时,赵晓力问记者:“你春节回家吗?你向你妈交饭钱吗?”

  清华大学副教授赵晓力后来将讲话整理成题为《中国资本主义化的号角》的文章,基于房产是多数中国家庭最重要的财产之一,他认为,司法解释(三) 实质上基本等于在中国的家庭中建立资本主义式的个人财产制。他形容一位亲戚为女儿女婿买房而订立合作协议书,“明明就是合伙做生意,而且还没合伙就想着散 伙”。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刘海波博士呼应赵晓力的观点,主张回到传统的婚姻家庭,父母帮助购房,可以不分家,他还建议设独立的婚姻法庭,“法官由地方的老人担任,而不是法学院刚毕业的学生”。

  主持这次研讨会的北大教授强世功主攻法理学和法律社会学,他认为,家庭稳定首先依赖于“家庭共有财产”这种物质纽带,而家产制的式微,意味着家庭稳定的最后防线也开始动摇。

  受访的主流婚姻法学家都跟记者强调,曾经比较放任个人主义的欧美国家,现在对家庭越来越重视,但也强调尊重个性

  女性有多吃亏?

  与“啃老房”争议不相上下的另一条款,是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婚前一方付首付购买不动产、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则法院可判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一般是付首付款一方,并对另一方加以补偿。

  “过分强调个人的独立,可能就会忽视弱者的利益。”马忆南说。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认为,现在仍是男尊女卑的时代,“和男性相比,女性处于弱势地位是公认的”,她们很难说独立就独立。

  一些有利于女性的条款,也曾引起争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规定,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经过8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位学者称,当时许多婚姻法专家也提出反对,“说句不好听的话,一些农村妇女贪图财产,用8年青春去换一个房子。”

  一个悖论在于:如果法律越来越倾向于女性,反而说明女性地位在下降。

  马忆南等婚姻法专家都认为,条文形式上都看似不偏倚任何一方,实际上对女性不利,因为中国人的习惯,基本上是男方提供房子、女方提供嫁妆,女方由此放弃购房的机会成本没有被考虑。“现在房子这么贵,你是要房子还是要补偿?”她反问记者。

  多数婚姻法学者不认为自己有女权倾向,但不讳言自己持女性主义立场。“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是从革命根据地开始的,党就是这么做的。”西南政法大学一位教授说。马忆南说,国内婚姻法专家多同时研究妇女法,少数圈内的男性学者,也都是“妇女之友”。

  “现在女方买房子的也有很多,那男方说离婚我也有一半,那也不行啊!”杨立新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说,“光从一个角度看有问题。”杨立新向南方周末记者坦承,“我们家女儿也是自己买的房子啊,当然我们看法是不一样。”
    更多法律知识请访问离婚法律咨询中心,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离婚咨询难题。

(责任编辑:bianji)
分享到:
上一篇:司法解释三带来的房产诉讼离婚热潮  下一篇:最高法发布19条婚姻法司法解释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