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北京的荆女士因是外地人没有北京户口,房产证上只有丈夫一人的名字。现在丈夫要求离婚想独占该房,荆女士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房屋的共有产权。
受理该案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认定涉案房屋应当属于丈夫的个人财产,判决驳回荆女士的诉讼请求。
对于这起看似“不近人情”的判决,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是荆女士和李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购房首付款系李先生的母亲支付,房屋 产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 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涉案房屋应当属于李先生的个人财产,原告荆女士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予支持。
不过,法院指出,由于在购房过程中所支付的税款及之后的房屋贷款,是原被告利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故如果以后原被告出现离婚情形,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荆女士的诉讼请求。
荆女士的遭遇,正是不少人所担忧的。由此,房产证加名热潮一触即发。为此,有人提出,别在“结”的时候就老想着“散”的问题。而事实上,还真有一些夫妻因为加不加名的问题而离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初衷是为了减少婚姻的功利色彩,回归爱情的本质。然而,在中国根深蒂固的传统婚姻观念下,新司法解释还是掀起了一股热热闹闹的“房产证加名潮”和“丈母娘购房热”。《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为“裸婚”提供了最强大的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本来目的在于让婚姻法适应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逐年上升的趋势,更好地处理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等争议。但房子作为传统 中国家庭的安家立命之本,是婚姻生活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围绕房子作出的一系列条款则在2011年毫无悬念地引起了那些“史无前例” 的案件。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关于婚姻不动产的条款基本是按照财产法规则设置的,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家庭财产关系与一般民事财产关系的不同特点重视不够,有可能造成夫妻、亲人之间的利益纷争、离心离德。婚姻关系是一种非常特殊的人身关系,不动产利益有登记簿记载,其归属可以清晰界定,而夫妻在人身关系上的投入和付出,其价值应该高于财产利益,法律却无法准确测算。
房产热度仍将升温
“尽管有个别条款尚待完善,但总体上是朝着更公平、去物质化方向走的,更加明确了财产归属,更加便于司法操作。”这是《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从多名权威专家、法官、律师口中得到的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综合评价。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使得一些案件的审理发生了一些变化。”李明舜向《法制日报》记者坦言,“以婚后的赠与行为为例,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是没有特别指定给一方的就是双方的,司法解释(三)则确定为房产证上落的是一方,那就视为赠与一方。这样就使婚后接受父母赠与的房子发生了质的改 变,就是由夫妻共同财产变成了个人财产,在定性上完全不一样,所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以前和实施以后在确权上有了很大不同。”
“婚前财产如果确定是你一方的,那么我一旦和你离婚,我居无定所怎么办,这些问题现在要考虑。所以新司法解释使人们对财产的关注,以及财产对婚姻的影响加大了。”李明舜指出。
“既然婚前财产属于一方,那么很多人会把更多的钱花在房子上,而不是花在嫁妆上,因为人们要‘争夺’房子的共有权。”李明舜认为,产权登记问题以及与之相关的诉讼将来可能会上升。
此外,李明舜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生育权的规定对于避免此类纠纷是有帮助的。实际上生育权最终还是要归于女方,因为生育权包括生育选 择权、生育安全权、生育保障权等很多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如果她是实施了不生育的自由,她是合法的,并不存在侵权 的问题,也不存在赔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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