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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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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 时间:2014-11-19 22:4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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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位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它是债权人享有的实体权利,它规定的是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它是由法律规定而产生并依附于债权的一种从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不允许在诉讼外行使;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只有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才能满足其债权。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弥补了强制执行及一般担保的不足,对债权不能获偿起了预防和补救作用。否则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基础的财产被不当处分,民事责任将无法承担和执行。即使国家依强制力作为保证,如果对不当处分的财产不予采取保全措施,民事责任的强制执行也无从实现。代位权制度补救了这一问题,当出现规定情况的时候,可以依照法律,对其有可能不当处分的财产进行保全,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代位权的作用在于保全作为承担民事责任基础的财产,为将来的债权的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作好准备。

(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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