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咨询
离婚法律咨询
离婚律师咨询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离婚知识
协议离婚
诉讼离婚
法律文书
涉外离婚
证据收集
财产分割
婚前财产
公司股权分割
离婚案例
婚后财产
夫妻财产协议
子女抚养
子女抚养权
子女抚养费标准
子女探视权
子女抚养权变更
法律法规
离婚法律
高院指导
司法解释
离婚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
主页
>
司法解释
>
首席律师 丁静 律师
离婚咨询182-176-64000
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
[详细]
特别推荐
热点文章
司法解释三带来的房产诉讼离婚热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解读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
夫妻之间监护权的性质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
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重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各派学术争论
专家谈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婚姻调查取证的属性
时间:2014-09-27 23:1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分享到:
婚姻调查项目属于私人业务,是民间调查机构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种私力救济服务。虽然现在许多商务调查公司也在提供婚姻调查服务,但从理论研究层面来说,婚姻调查不属于真正商务调查范畴。
(责任编辑:bianji)
分享到:
上一篇:
婚前调查合法吗?
下一篇:
国庆可以领结婚证吗
相关文章
抚养费的时间
10-23
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的区分
10-21
婚姻登记条例罚则
10-21
民族自治地区对法定婚龄可以变通
09-29
未到法定婚龄婚姻的效力怎样?
09-29
处理无效婚姻问题,应注意把握如下要点
09-29
什么是无效婚姻
09-29
无效婚姻的效力问题
09-29
论我国的无效婚姻
09-29
无效婚姻类型有哪些
09-29
返回首页
|
加入收藏
|
离婚咨询
|
业务范围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手机:182-176-64000 电话:021-58772770 E-mail:cici882233@163.com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版权所有:离婚法律咨询中心 沪ICP备11048696号
沪ICP备11048696号-4
技术支持:
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