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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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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职责的履行 时间:2014-10-23 22:3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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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护职责的履行

  关于监护职责的履行,我国《民法通则》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在贯彻民法通则的《意见》中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1、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2、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3、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

  4、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特别程序审理;同时要求的诉请的,分别审理。

(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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