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澧阳镇青年农民龚某系临澧县停弦镇农村女子余某的入赘丈夫。2011年2月9日,龚某在自己的澧县老家给妻子余某及岳父母打电话,告知次日龚家有桌客人到岳父母家拜年,要求岳父母家准备餐饮接待事宜,但遭到了妻子及岳父母的拒绝。龚某因此认为自己入赘在岳父母家根本没有地位,甚至受到了欺负,其在自己澧县老家亲友面前很没有面子,遂心生怨恨。龚某将最近妻子对其感情冷落的情况告知了自己的父母和兄弟姊妹,家人听后更加愤愤不平。当晚8时许,龚某便邀集了自己的胞兄、堂兄4人一同乘车前往岳父母家讨还公道,龚某随身携带了一把水果刀,进门后,龚某见妻子余某不予理睬,便朝余某面部猛击一拳,岳母上去阻止,龚某又打岳母面部一拳,接着,龚某持刀先后刺伤了妻子颈部、岳母胸部和岳父臀部,然后逃离现场。经伤情鉴定,龚某妻子颈部严重受损,已构成重伤,并致八级伤残,岳父岳母均构成轻微伤。事后,龚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临澧法院对龚某故意伤害一案依法进行了审理,余某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龚某赔偿其经济损失,经刑事和解,龚某赔偿了余某、岳父母经济损失5万元,2012年7月13日,临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龚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情缘绝,妻子愤然起诉离婚
2011年5月28日,余某因受到丈夫龚某的凶残伤害,遂以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临澧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查明,2006年,余某与龚某在广东东莞打工期间相识,同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次年7月生育一子。婚后,夫妻双方及岳父母常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冷淡龚某行凶余某及其父母后,夫妻双方更是情绝义断。法院认为,余某与龚某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缺乏沟通理解,导致夫妻及家庭矛盾激化,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于2011年8月30日判决准予余某与龚某离婚,婚生子由余某带养,龚某负担相应的抚养费。
行背运,伤后救治竟出差错
时运背时祸事总是连连,余某被其丈夫龚某刺伤颈部后,被家人送往临澧县某医院抢救治疗,经该医院诊断:余某左颈部刺裂伤,左颈外静脉及颈阔肌断裂伤。治疗过程中,该医院对其伤口进行简单缝合,忽略了对食道是否受伤的全面、仔细的检查治疗。三日后,余某喝牛奶时发现,牛奶从颈部伤口溢出,后经转至市、省级医院治疗检查和医学鉴定,余某食道已形成食道瘘,致其声音嘶哑,发声困难,需行食道息肉电切除术,临澧县某医院在初次接诊时存在医疗差错,延误了最佳诊疗时机,并造成了余某九级伤残的医疗损害程度。2012年3月26日,余某一纸诉状将临澧县某医院告上法庭,临澧法院遂对该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并经耐性调解达成了上述一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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