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引发了夫妻房产加名字争议的热潮。本文介绍的是离婚律师对北京首例丈夫拒绝在房产证上加名字的案例,妻子起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对于女方来说,保障自己的共同财产只有通过房产证加名字。
案由: 李先生夫妇婚后买了套房,他认为房是父母出资,应属赠与,按《婚姻法》新解释是他个人财产。妻子荆女士却称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买,起诉丈夫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昨日,该案在丰台法院开庭。
妻子认为夫妻一起办贷款及还款
荆女士称,她和李先生于2006年8月登记结婚。2007年1月,经人介绍,双方按揭买了一套二手经济适用房,总价款40万元。买房时只有丈夫有北京户口,按照经适房买卖政策,办理过户时就只写了丈夫的名。但买房时双方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并且以夫妻的共同收入偿还贷款至今。
荆女士说,现在丈夫提出离婚,而且拒绝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为此,她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这套房归双方共同所有。 荆女士称,首付款约17万余元,丈夫的父母出了一部分,夫妻俩出了一大部分。夫妻俩一起办的贷款,一起还款,自己也是贷款担保人之一。
丈夫认为父母出资属其个人财产
对于,妻子的说法,李先生予以否认。他称,首付款全是自己父母出的,房产证登记在他名下。同时,贷款是以他个人名义办的,尽管担保是以两人名义,但贷款是他个人还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三),这是我父母对我个人的赠与,应认定为我的个人财产。”李先生称。
昨日,李先生的母亲作为他的证人出庭称,当时她主动提出给儿子在京购房,随后从沈阳给儿子转账共18万元,这是父母给儿子个人的赠与。买房后,媳妇没有参与偿还贷款。不过,她承认,自己并没有对媳妇说过房子是给儿子个人买的。
对婆婆的说法,荆女士并不认同。她表示,即使婆婆汇了款,但丈夫根本没法证明这些钱是用来买房了还是用于其他家庭消费了。
争议
“出资”指全额还是部分 昨日,原被告进行了多轮辩论。荆女士的律师认为,对于《婚姻法》解释(三)的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这里的出资应是全额出资,而不能机械地理解为部分出资或支付首付款。这套房应该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因双方分歧较大,当庭未能达成调解,也没有当庭宣判。
相关法律规定: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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