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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股权的四种分类 时间:2012-08-22 03:06 来源:离婚法律咨询中心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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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股权的概念: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基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完成共同财产出资行为后而享有的从企业获取经济利益和参与经营管理的各项权利的总称。

  夫妻股权不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权,它脱离具体财产形态而抽象存在,其客体不是特定之物,而是证明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夫妻共同财产向企业出资并据此享有股东权益的股票或股单。夫妻共同财产投入后,企业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而夫妻不再享有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其所有权即转化成股权,原先所享有的对财产占有、使用和处分权随之消失。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因此,夫妻股权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同一概念。

  企业“人合性”因素对夫妻股权分割方式的影响

  因为股权中的主要内容是财产权,所以分割夫妻股权时,应当参照我国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分割制度中的一般性原则。但是夫妻因离婚对共有股权的分享是股权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所以除了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外,还要依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制度对离婚夫妻双方当事人利益进行分配和确认。按照企业性质分类,夫妻股权可分为合伙企业中的夫妻股权、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夫妻股权、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夫妻股权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夫妻股权四种。

  有限责任公司

  2004年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006年生效的公司法第72条也对最高院的解释予以确认,并且明确规定了其他股东认同和优先购买的期限为三十日。因此,在分割夫妻股权时,应当优先选择折价补偿的办法,以避免股东间和谐稳定、相互信赖关系的破坏。如果采用分割股份的办法,则不能侵害其他股东的认可权和优先受让权。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资合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信任程度无关,原则上股权的转让可以依法自由进行。因此,可以当事人之间协商作价或者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分配,或者直接分股各享。但是夫妻一方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特殊身份的,股份转让受到限制。1、夫妻一方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夫妻一方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还必须遵循公司章程所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此种情况下,比较简便的做法是股份保持不变,将其等额财产对价给付对方,以保持股份的稳定性。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具有最典型的人合性质,作为合伙人的前提往往是基于对其他的合伙人的信任,在合伙企业中夫妻关系中的另一方如果想成为合伙人,往往受其他合伙人的态度所左右。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如果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此种情况下股权分割转化为纯粹的财产分割,即对转让合伙份额所获得的财产的分割;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夫妻股权不存在,只产生对退伙所获得的财产进行分割;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中的股东只有一人,此种情况下,由于对股份的分割没有其他股东的制约,相对比较简单。 首先,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或者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其次,夫妻双方均不愿意继续经营该企业的,则应当进入清算程序,对该独资企业清算后获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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