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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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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公司股权的分割处理 时间:2012-08-21 15:43 来源:离婚咨询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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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包括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特定财产的个人所有制。2001年4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对制定于1980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婚姻法既规定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在二者的逻辑联系上,前者是基础,后者是补充。即在规定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的同时,又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和特定财产的夫妻个人所有制, 取消了夫妻个人财产经过一定期限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凡是夫妻财产没有明确约定的,都适用法定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任何财产,只要不能证明是夫妻个人所有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之间可以通过约定来排斥法定财产制的约束。由于股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产,所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双方没有另行约定,一方以夫妻共有的财产投资入股,所取得的股权当然为夫妻共有财产;即使是用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投资入股,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东的出资行为不可能使夫妻共有财产在性质上发生变化。股权为夫妻双方牺牲对共有财产的所有权换来的对价财产权,如果允许股东通过单方的出资行为改变共有财产的性质,则有违民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那如何看待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股权在公司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书和记名股票中只有一方姓名被登记的现象呢?我们认为作为夫妻共同共有的股权,其权利客体只有一个,夫妻之间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股权。但对于共同共有的财产,夫妻可以共同行使管理权,也可以由一方单独行使管理权。股东名册中只登记有夫或妻一方的姓名,可以被看作是夫或妻一方代理另一方行使对共有财产的管理权。由于夫妻之间存在的特殊的身份关系,夫妻之间相互享有家事代理权。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之间因日常生活之需要,配偶一方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被代理的他方对由此产生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9]尽管对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股权,只有一方作为代表在对公司行使,即只有一方的姓名反映在公司股东名册等有关凭证之中,但行使权利的一方是根据夫妻之间的家事代理权代理夫妻另一方共同行使对共有财产的管理权。因此,不能仅仅根据公司股东名册等有关凭证的登记就认定股权归夫妻一方所有。

  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

  修订后的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为夫妻共有财产。据此很多人理解为夫妻双方以共有财产投资形成的股权,由于其具有社员权的性质,带有一定的人身性,因此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其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有财产。事实上,股权只不过是其原共有财产的变形而已,它仍然为夫妻共有财产。这已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予以明确,但该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分割没有规定,且规定比较粗糙,与公司法的规定相违背,无法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在夫妻身份关系消灭时,对夫妻共有股权到底应该怎样分割?我们认为,在我国法律对该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应考虑根据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外立法经验执行。

  对有限责任公司,《法国公司法典》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通过继承方式或在夫妻之间清算共同财产时自由转移,但是公司章程可以规定:配偶、继承人只有在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获得同意后,才可以成为股东。由此可见,在法国,股份可因继承事实泊发生而在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之间自由转让,但继承人是否因继承股份而当然地取得股东身份,则应看公司章程中的规定。在我国的《公司法》对股权分割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公司章程中可以就此作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在夫妻离婚对夫妻共有股权进行分割时,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股权原为夫妻共有,对共有股权的分割其他股东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也无须全体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夫妻离婚对共有股权进行分割后,双方各自成为公司相互独立的两名股东,且各自独立的享有对公司的股权。同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死亡时,对原夫妻共有的股权,必须进行分割。首先,必须分出生存配偶一方本应享有的股权,剩余的部分作为死亡配偶一方的遗产,由他(她)的继承人依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对于生存配偶以外的继承人,由于他们原来并不是公司股东,他们不能当然取得股东资格,但如果他们与公司原有股东经过协商,原有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他们入股的,他们可以取得股东资格。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他们入股,不同意的股东则必须购买他们本应继承的股份,再由他们继承财产利益。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为资合性公司,股权的转让不依赖于其他股东的意志,在夫妻身份关系消灭时,对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可以直接依据婚姻法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和股份有限公司特定身份的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对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可能会导致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种为一人公司,即夫妻一方要求保留公司,另一方要求退出公司并请求获得相应的补偿,可以通过股权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或夫妻中的一方来解决,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自然没有问题,转让给夫妻中的一方,就导致了一人公司的情形,只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也是认可的,本文不再赘述;一种为人数超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50个股东的最高数额,对此要具体分析。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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