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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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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夫妻股权分割举证规则的完善 时间:2012-08-11 18:23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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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离婚诉讼夫妻股权分割举证规则的原因

  1、我国在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缺乏具体清算、登记制度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流于形式。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承担主要家务劳动的一方往往是没有掌握家庭财产所有权的,在离婚时非常被动,很难获得那份本该属于自己的财产。

  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制度让不掌握对方财产的一方对自己的主张举证,如果举证不能,要想获得那份本该属于自己的财产就完全取决于对方的“施舍”。由于家庭成员间的特殊信任关系,弱势方如果不参加对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很难了解对方的财产状况,让其举证,实在是勉为其难。而在其中,受害者往往都是女性。这种情况究其根源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许多妇女根本不清楚丈夫的收入和在外经营的财产状况,离婚时取证难度大,出现了有理说不清的现象。

  3、虽然依照我国《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对具有妨碍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行为的一方可以部分或少分财产。但在现实的离婚诉讼中,缺乏诚信的一方利用对方不实际掌握财产不了解情况千方百计地隐藏、转移或变卖夫妻共同财产,使可被分割的共同财产严重“缩水”或遗留大量“债务”,而通常情况下,缺乏证据或法律意识的另一方很难拿出对方隐藏、转移变卖财产的证据。这样在离婚时能够被分割的共同财产便大大减少。这样的问题在夫妻股权分割中尤为突出。

  对完善离婚诉讼夫妻股权分割举证规则的构想

  1、赋予夫妻股权中非显名方一定的公司事务介入权。由于无法扩大公司信息公开的范围,但为了维护夫妻股权中非股权显名人一方的利益,法律应当允许其在特定情形和特定程序下依据一定条件享有同股东同等的查阅复制权即赋予夫妻股权中非显名方一定的公司事务介入权。特定情形应当是:(1)、就夫妻离婚股权分割发生纠纷,只有通过查阅复制公司相关会议记录、决议及财会报告方可查明事实的;(2)、夫妻股权占家庭共同财产的比重、数额较大,公司股权出现重大变化将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剧烈变动的,比重、数额的基数由法律规定。

  2、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决定由夫妻中的一方即非股东方行使股东的查阅复制权。即当出现特定情形,依据其他方法确实无法查明的,可以由非股东显名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赋予该方行使股东的查阅复制权,公司对于法院的决定,有协助执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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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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