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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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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离婚案的证据收集 时间:2012-08-22 03:06 来源:离婚法律咨询中心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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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钟芳芳(化名)、徐青华(化名)夫妻家庭富有,丈夫徐青华开有一家华达公司,公司规模很大,徐青华出资1千万,拥有公司股权65.88%,公司效益非常好,家庭的最大资产就是这个华达公司了。2006年钟芳芳被其夫徐青华起诉离婚,钟芳芳就到工商局查询华达公司的情况,查询结果让人大吃一惊,丈夫徐青华在一个月以前就不是华达公司股东了,丈夫原来名下的65.88%公司股份已转让到丈夫胞弟徐青晖的名下。钟芳芳愤而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徐青华向徐青晖转让股份的协议无效。法庭上,徐青华辩称他在公司经营期间向徐青晖多次借款合计281万元用于公司增资和经营,有借款合同为据。借款到期后,由于公司长期亏损经营困难,一直无法偿还,其弟因此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自己只好将自己在华达公司的股权折价抵债给了徐青晖。

  一审法院认为,华达公司系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的权利义务适用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案中,徐青华依据生效的裁判文书(法院支付令)及其与徐青晖签订的以股折款协议,行使其对公司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将其所持股权转让给徐青晖,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且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系依法定程序进行,应视为合法有效。故驳回钟芳芳的诉讼请求。

  钟芳芳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徐青华是华达公司的合法股东,华达公司系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的权利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所以,本案所涉股权转让协议,应受公司法调整;在股权转让的效力上,合议庭也一致认为,股权是不同于一般权利的一种特殊的权利,只有股东才能享有,股权转让不应该受到限制,也不受婚姻法调整。在低价转让和受让人系其弟弟的争议上,合议庭认为,公司的股权价值与投资成本并不完全等值,钟芳芳主张徐青华低价转让股权并对受让人与转让人系亲属关系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且我国法律并无亲属间禁止转让股权的相关规定,所以合议庭不支持。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案例分析:

  涉及公司股权的离婚案是比较棘手的,至目前我国并没有对此类案件有一个明确的司法指引,导致不同的法官在法律适用、法律交叉、理解角度等方面有差异。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前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判决并无指引效力,因此各地法院判决迥异,但全部都具法律效力。大概一个月前,有一条新闻,说的是佛山一名妇女抬了一口棺材去佛山中院门口抗议。她与丈夫离婚,丈夫以曾向母亲借款为由将公司股权抵偿给了母亲,她告到法院,法院驳回了她的起诉。法院对记者的解释同案例一的法院解释同出一辙,法官有句话“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股权转让时要经老婆同意”我印象非常深刻。我对这个案的详细情况不了解,不敢妄下结论,但凭直我觉得觉佛山这名妇女不应该输。针对涉及公司股权的离婚案是否仅适用公司法,在各地的审判中已越来越多的法院已有突破,大多数法院会对这类案件判决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审判中对公司法、合同法、婚姻法的交叉适用是这类案件的必然趋势。我想提醒遇上类似情况的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哪怕觉得自己再占“理儿”,法律也只认证据。事先做好准备工作,尽量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是保障自己诉讼权益的根本途径。

(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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