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子女抚养费标准 >
首席律师 丁静 律师
离婚咨询182-176-64000 离婚咨询182-176-64000
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详细]
特别推荐
热点文章
 
抚养费的支付 时间:2014-10-23 21:5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分享到:

  抚养费的支付:

  按《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如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实践中,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责任编辑:bianji)
分享到:
上一篇:抚养费的数额确定(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  下一篇:子女的抚养费包括的费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