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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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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多次向所在两国进行起诉离婚 时间:2014-01-30 14:2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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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旅居美国的中国公民张雪芬,为与居住国内的贺安廷离婚,向我国法院起诉,同时也向美国法院起诉,现美国法院已作出判决,我国受诉法院是否还应作出判决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报告的意见,在我国与美国尚无司法协助的协定,张雪芬未撤回向我国法院起诉的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受诉法院得依法做出裁决,不受外国法院受理同一案件和是否作出裁决的影响。

  (二)关于华侨同居住国法院起诉离婚,其国内配偶不应诉;或外国法院判决离婚后,其国内配偶不上诉,而另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之诉,我国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我们也同意你院报告的意见,即我国领域内的中国公民的,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和调整。在上述情况下的起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国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裁决。

  另外,你院报告中提到,在张雪芬一家中,美国法院通过美国驻沪总领事馆向我方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这种做法,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以后遇有此类情况,应及时向外交部反映。

(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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