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限制男方提出离婚的期限有两个
为了保护女方的身体健康,《婚姻法》对女方在怀孕、分娩、中止妊娠期间,男方提出离婚的期限作了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限。所谓“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一般是指女方有重大过错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情况,如女方与他人重婚、姘居导致怀孕分娩等情况,男方感情上无法谅解,或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感到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2.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期限为1年
依据司法解释,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3.请求撤销婚姻登记的期限为1年
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绝不允许强迫一方结婚。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该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根据司法解释,这里所规定的“1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也就是说,被胁迫一方的当事人无论出现何种情形,超过1年未提出的,将无权再申请撤销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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