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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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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下落不明如何起诉离婚? 时间:2012-09-13 18:04 来源:离婚法律咨询中心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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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我国诉讼法管辖的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诉讼管辖原则,原告应向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同时民诉法又规定,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要适用特殊管辖原则,需要原告向法院提交当地公安部门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的下落不明证明,或者对方失踪的报警记录。法院只有有了这些文件之后,才能适用特殊管辖原则接受原告的诉讼予以立案。但是要到相应机关开出这样的证明,也并非易事。

  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适用公告送达。法院发出公告,六十日公告期满后,被告仍未答辩或应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是,这种情况下的判决只能对婚姻关系作出判决,而不会对财产做出分割。对财产的分割需要等对方出现后,原告再向法院就财产问题提起诉讼,依法分割。

  以上只是一种处理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一方长时间下落不明,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的,法院会予以立案,并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可缩短为三个月)。一旦公告期间届满被申请人仍未出现的,法院会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一旦对方被宣告失踪,原告就可以在自己的住所地法院诉讼,并且法院凭着先前宣告失踪的判决就可以判决双方离婚,当然同样,对财产问题仍然是不能分割的。

(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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