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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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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性婚姻当事人能否离婚成功? 时间:2012-09-13 17:56 来源:离婚法律咨询中心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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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不去谈什么“妇女地位提升”、“妇女维权意识”增强这些内容。就本问题而言,对于一方以“无性婚姻”为由提出的离婚请求,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在这一问题上,虽然现在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无性婚姻,一方可以提出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也可以由此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从而判决离婚。但是,在司法实践 中,法院对这一条的把握还是很严格的,首先从证据上来讲,法院要求提出离婚方能举出证据,而这些证据的取得,正如上面所讲的,因其极度私密性,以及到医院 等相关部门取证的限制,当事人很难取到完整的证据,这就使得此种情形要想得到法院的支持困难很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指出: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一方以此为由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判决双方离婚。

  虽然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因生理缺陷而导致的“无性婚姻”,但是除了这一规定外,没有其它关于“无性婚姻”的规定,因此也只能参照这一规定来分析、处理。针对生理缺陷导致的“无性婚姻”,人民法院是可以判决离婚的,但是判决离婚的前提是:

  取得了一方存在生理缺陷的证据之后,法院也不一定会判离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意见中明确规定:难以治愈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这里原告还需要举证证明被告经过长时间的治疗仍未好转或治愈。而这一系列证据的取得也是不太容易的。

  原告在取证上受到众多限制

  由于上面讲到的证据大多是医院的病历,医生的诊断证明。普通公民包括律师都无法调取上述材料,只能由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再由律师持调查令到相关部门才能将上述材料调出。所以在取证上也存在一定的障碍。

  有证据证明一方存有生理缺陷

  因为这涉及到当事人的极度隐私,所以这一证据的取得只能是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如果另一方坚决不同意去医院做检查,那么也就不会存在诊断证明,法院也就无从考证原告所述的真实性。所以这一事实的取证是有一定难度的,它需要被告的积极配合,如果被告不配合,那么会给原告的举证带来很大的难度。我们遇到过的很多案例就是因为原告无法就这一事实举证而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请。


 

(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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