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事人准备离婚诉讼准备阶段,这个过程中收集证据的局限性需要充分认识到;一般来说,离婚律师认为主要是以下几方面原因,造成了在诉讼准备阶段收集证据的困难局面:
1、在诉讼中,很多证据必须由法院代为收集,比如关于当事人在银行的存款等财产状况的准确信息就是律师很难获得的,只能请法院代为收集,而在准备诉讼阶段,当事人还没有与法院开始诉讼活动,还没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不会在此时介入而去收集有关证据的。
2、时间原因。诉讼中,涉及证据的收集是一个具有高度专业性的工作,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行为,特别是很多证据都不是当事人本人可以收集到的;很多政府部门的公共资源在现阶段,只对律师开放;而在实践中,在诉讼准备阶段很多当事人还没有决定是否聘请律师。
3、还有很多证据是在对方当事人手中,只有进入到证据交换阶段才能掌握。
律师提示:根据一般的离婚咨询律师职业经验,收集的证据能够做好后,就可以完成诉讼准备阶段的证据准备工作,开始决定是否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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