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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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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纠纷之律师我见 时间:2012-10-11 15:0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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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分析夫妻共同财产之前,笔者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些定义做一个简单的解释“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离婚判决应怎样处理的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婚姻法》的原则性规定,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在审判实践中,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夫妻现在从事生产经营、市场交易等非家庭生活时中所负的债务越来越多,所以什么样的夫妻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哪些共同债务适合在离婚诉讼中作出处理,本身就是一个复杂问题。笔者认为尽管根据婚姻法的要求,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原则上应该持积极作为态度,但鉴于离婚案件的实际特点,法院该种积极作为也应该是有一定限度的,或者应该说在该问题上持从严、谨慎态度。

  在夫妻对共同债务是否客观存在有争议的情况下,着重审查主张共同债务存在的夫妻一方是否进行了有效举证。如果进行了有效举证,则即使对方不承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还是应该对该债务依法作出处理。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债务如夫妻一方为子女上学、看病、照料老人,或是婚后为了双方共同利益以一方名义贷款买房等,是比较容易查证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反之,如果主张债务分担的夫妻一方不能就夫妻共同债务进行有效举证,那么法院就不予处理该所谓的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看似简单,其实是个涉及诸多利益和制度艰难平衡的复杂问题。其究竟应如何妥善解决,今后有待我们广大民事审判法官继续积累智慧经验,也有待立法和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继续作出不断完善。

(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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