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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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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罚则 时间:2014-10-21 22:3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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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则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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