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咨询
离婚法律咨询
离婚律师咨询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离婚知识
协议离婚
诉讼离婚
法律文书
涉外离婚
证据收集
财产分割
婚前财产
公司股权分割
离婚案例
婚后财产
夫妻财产协议
子女抚养
子女抚养权
子女抚养费标准
子女探视权
子女抚养权变更
法律法规
离婚法律
高院指导
司法解释
离婚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
主页
>
司法解释
>
首席律师 丁静 律师
离婚咨询182-176-64000
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
[详细]
特别推荐
热点文章
司法解释三带来的房产诉讼离婚热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解读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
夫妻之间监护权的性质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
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重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各派学术争论
专家谈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时间:2014-09-27 12:3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分享到:
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一)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二)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责任编辑:bianji)
分享到:
上一篇:
离婚债务的定性与处理对策
下一篇:
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原则
相关文章
新规最大限度保护公民婚姻自由权
09-29
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范围
09-29
领结婚证需要带的材料
09-27
涉外结婚的条件
09-2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08-30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08-30
遗产顺序继承
08-30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08-30
遗产包括的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08-30
不属于夫妻债务的情况
07-31
返回首页
|
加入收藏
|
离婚咨询
|
业务范围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手机:182-176-64000 电话:021-58772770 E-mail:cici882233@163.com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版权所有:离婚法律咨询中心 沪ICP备11048696号
沪ICP备11048696号-4
技术支持:
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