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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与香港无效婚姻的异同 时间:2014-07-28 22:3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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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婚姻的异同。

  1、香港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况。

  香港法律指的无效婚姻(void marriage),是指当事人的婚姻行为不符合法律的基本条件,在法律上不产生婚姻的效力,该婚姻自始无效。在香港,无效婚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地位有所区别。构成无效婚姻的要件有:

  ①婚姻缔结双方是在法律禁止结婚的限制内。根据香港法律,任何男子不得与其直系血亲以及一定范围的傍系血亲的亲属结合,否则是无效婚姻。

  ②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结合为无效婚姻。如果举行婚礼时,一方不满十六周岁,即使婚姻关系持续多年,该婚姻关系仍自始无效。

  ③未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注册手续的婚姻为无效婚姻。任何在香港申请结婚的男女,必须向婚姻注册官送交婚姻申请书,并作出誓章,证明该婚姻无任何法律上的障碍。结婚必须注册并在有执照的教堂内进行,主持婚姻的神职人员必须有正式的资格。

  2、大陆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况。

  根据大陆《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①重婚的;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④未到法定婚龄的。

  从以上可以看出,除了第三款外,大陆与香港婚姻无效的规定基本一致。之外,香港法律多了一些普通法系特有的规定,如婚姻的仪式与神职人员的主持等等。

(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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