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离婚案例 >
首席律师 丁静 律师
离婚咨询182-176-64000 离婚咨询182-176-64000
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详细]
特别推荐
热点文章
 
名义夫妻间的财产与抚养权问题 时间:2014-07-31 20:1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分享到:

  我和他是在 1991年认识的 , 1993年生一小孩。本来他是有家庭的,直至2002年才离婚。现在他提出和我结婚 ,我不愿意。这样我们之间是否存在财产分别和子女的抚养权问题 ?

  律师答复: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 2月 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 2月 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责任编辑:bianji)
分享到:
上一篇:离婚纠纷案中家庭暴力的现状  下一篇:婚前购房,婚后还贷并取得产证,登记为一人,房屋是否共同财产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