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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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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与同居财产处理之异同 时间:2013-05-28 16:5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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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同之处是,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为共有,约定的财产按约定处理(逃避债务的财产约定除外)。

  不同之处是:1、处理依据不同 解除婚姻关系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财产,解除同居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δ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进行财产处理。

  2、法律保护模式不同 经过结婚登记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除《婚姻法》第十八条列举的财产以外,均为夫妻共有财产,夫或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则以财产取得方式确定产权,共同财产δ经共有人同意不得处分。其行为模式不同,后果模式也不相同。

  3、经济帮助的条件不同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一方生活困难时,另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同居关系案件的当事人则需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δ治愈,分割财产时才给予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

  4、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 离婚案件的无过错方因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行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只享有一般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享有前列他项Υ背夫妻忠实义务或扶养义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5、诉的复合条件不同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属复合之诉,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应予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实施之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已不再受理。这种基于人身关系牵连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现已成为独立之诉。如果原告请求分割财产,被告请求返还彩礼,则被告之请求构成反诉。对这种独立的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但不是必须。被告拒绝预付反诉费的,可以视为撤回反诉请求。

(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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