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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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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财产时对女性的保护政策 时间:2012-09-06 19:10 来源:离婚法律咨询中心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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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对共同所有房屋的分割中尤其要体现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尽量将房屋分割和子女抚养结合起来。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确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对夫妻共同出资 而取得的“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意见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 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房改 后,如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房改政策购买的房屋,各地做法不同,大致如下:

  (1)离婚双方对该房今后的市场价进行确认,一方得房,一方获取补偿;

  (2)双方都要房,可通过房屋置换公司置换、调剂;

  (3)一方要房,另一方不争,但双方对房屋当前的市场价不能达成一致,房屋暂不分割,先作为共同财产,待以后上市时再作分割;

  (4)竞价,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房屋,另一方取得一半价款等等。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其中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况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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