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婚后财产 >
首席律师 丁静 律师
离婚咨询182-176-64000 离婚咨询182-176-64000
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详细]
特别推荐
热点文章
 
新婚姻法 婚后房产分割 时间:2012-12-11 16:3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分享到:

  最高人民法院8月13日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19条。201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新婚姻法”),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新婚姻法”中,婚姻财产成为人们争议的焦点。在此之前,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房产经过8年、贵重物品经过4年,将成为夫妻共有财产;而“新婚姻法”则严格区分了财产归属:谁的就是谁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一方父母为自己子女买的房子,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房产处置

  婚后财产: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方首付共同供房离婚时协议处理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方擅自卖房造成损失离婚时应赔偿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财产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bianji)
分享到:
上一篇:婚后夫妻财产分割  下一篇:婚后财产分割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