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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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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房子欠款在引争议 时间:2012-09-13 00:0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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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导读:重婚夫妻再婚五年之后,又一次走到分手的边缘,还要面对纠结的财产分割,前不久,58岁的王女士遇到了这样的烦恼:大她九岁的后老伴赵老汉不但不念及夫妻情分,还要把她用自己婚前积蓄购买的房产夺走,婚后二人的共同债务却要她独自负担。幸得律师及时相助,王女士才没有吃这个眼前亏。

  夫妻离婚房子欠款引发争议

  王女士是市区退休职工,赵老汉是近郊农民。2007年,二人再婚时各自都有婚前财产。婚后,二人共同居住在赵老汉儿子的平改房里。为了让双方的晚年生活更有保障,王女士用自己的婚前积蓄买了一处房子,而当她拿到房子的产权证时,她已与赵老汉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此后,王女士的女儿结婚,钱不够,她向赵老汉借了10万元,并打了借条。

  五年过去了,王女士和赵老汉这对半路夫妻感情不再,而为了分割财产,赵老汉将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法官判决,王女士婚后买的房子归二人所有,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王女士借的10万元要如数归还。

  王女士没想到后老伴会如此绝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找到击水律师事务所,该所婚姻法务部部长张向龙律师决定为她代理此案。

  积极收集证据女方成功维权

  按照律师的指点,王女士积极搜集相关证据,其中包括知情人的证人证言、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查询、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银行卡流水信息、收条以及房产买卖协议等。一系列证据证明,虽然诉争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的,但该房的购房款是王女士一方的婚前财产。

  “结合本案,因原被告之间就其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事先进行约定,并不属于分别财产制,应适用法定财产制,故关于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原告进行举证,现原告举证不能,应推定该借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且被告向原告借款目的为家庭生活的必要支出,所以原告要求全款返还10万元借款应不予认可。退一步讲,如法院判决离婚,认可借款性质,根据法律规定也只应判令借款方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一半的补偿。”张向龙律师表示。

  此案经法院开庭,最后调解结案,诉争房产归王女士个人所有,诉争10万元债务由王女士给付赵老汉其中的一半即5万元,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在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律师点评

  一方婚前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认为,王女士婚后购买房产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是《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这类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对方诉请原被告夫妻间借款只应判令借款方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一半的补偿。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6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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